我院2025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01浏览次数:

为做好我院2025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2号)、《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湘大研发〔2017〕10号)、《我校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

2、坚持把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作为考核的重点,选拔具有创新能力、良好学术潜力或实践能力的人才。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切实做到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4、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管理机构

1、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博士学位点负责人

成员:由博士生导师代表组成

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

2、学科专业复试小组

学院根据学位点情况成立学科专业复试小组,负责对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

三、选拔程序

1、材料审核

1)考生本人须符合报考条件,提前与所报考的博导充分沟通,并已确认博导当年的招生指标,且征得博导同意后方可报考。

2)参加选拨的考生请于12月3日前将《我校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的材料(按顺序编号)交到或邮寄到bat365官网登录B415办公室,李老师,0731-58292330。

3)复试时请携带研究生证、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核查。

4)考生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材料中发表的论文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发现有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录取资格或学籍。

2、创新成果要求

关于我院“申请-考核制”创新成果要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一作本人二作公开发表SCI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2)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一作本人二作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复试安排

时间

具体安排

地点

备注

采用线下复试,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12月12日上午10:00开始

外语考核

(满分100分)

考场:bat365官网登录B402室

QQ群:585844173

12月12日下午3::00开始

专业综合考核(满分100分)

12月13日上午8:30开始

面试考核

(满分100分)

 

考场:bat365官网登录B423室

学院对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进行“综合能力考核”,包括“外语”、“专业综合”以及“面试”。

“外语”,考核方式为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外语水平与应用能力,专业外文文献阅读与翻译。

“专业综合”,考核方式为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学科基础理论与专业技能、实验或实践能力等。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以PPT等形式介绍个人基本情况、硕士期间各项成果、博士阶段研究计划等。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创新意识与科学思维能力、综合分析及语言表达能力、外语听力及口语能力、综合素质、学术作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等。

4、录取

1)总成绩=“外语”(10%)+“专业综合”(30%)+“面试”(60%)

2)考生是否录取根据导师招生计划按总成绩(含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从高到低顺位确定。如果同一报考导师名下,参加复试考生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按复试阶段的导师评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3)学院在院网上公示复试成绩,公示5个工作日。

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最终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由研究生院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监督管理

1、学院监督电话:0731-58292330;邮箱:285001153@qq.com,我院接受考生的投诉及监督。经查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

2、学校监督电话:0731-58292015(校纪委、监察专员办)

0731-58292051(研究生院招生办)。

五、体检

考生在确认拟录取后1个星期内,将个人有效体检报告(二甲医院及以上,复试前三个月内均可)邮寄至录取学院,未按时邮寄体检报告或体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六、学费标准

具体学费标准请见我校财务处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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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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