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应知应会要点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7 08:55:53浏览次数:

1.党员的基本条件

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

2.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3.发展党员的首位标准

政治标准

4.申请入党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5.向哪个组织申请入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党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6.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派人谈话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7.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即“两推一备案”。

8.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9.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方法

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学习培训等。

10.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内容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11.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要求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

12.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3.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和程序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14.入党介绍人的确定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15.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6.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17.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18.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主体: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内容: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19.对发展对象预审

预审主体: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

预审内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预审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0.关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

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1.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人数要求: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

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22.支部大会决议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23.党委派人谈话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2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2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时间要求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6.直接接收党员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27.追认党员

追认条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

批准权限:省一级党委批准。

28.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单位

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

29.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方式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30.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及计算时间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31.预备期延长时间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党员,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32.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3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5.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资格认定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36.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37.需要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门保存。

38.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有领导和指导责任,基层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

39.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0.《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印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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